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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5-07-23 12:09:43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洛阳新区办公室,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不批准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5日

第一条 不批准报告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许可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许可的申请事项,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报告的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许可申请,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许可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许可的,经办人员应向申请人详细说明缓批、不批的原因,提出可行性解决建议,并向上一级予以报告。

第四条 不批准报告程序。

(一)受理人或责任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查后,认为其不具备法定受理条件,提出缓批、不批的意见,并逐级报告:职能科室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行政机关分管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分管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主要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该行政机关的主管市领导予以报告;行政机关主管市领导职权内不批准的事项,应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予以报告。相关领导出差不在洛阳期间,报告人要在确保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通过机要、电话、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应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二)行政机关在作出缓批、不批决定的同时,要说明缓批、不批的原因,提出可行性解决建议,填写《洛阳市行政机关不批准报告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向本行政机关纪检组、监察室备案。其中,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不批准的事项,还要向市优化办备案。

第五条 不批准事项经上一级同意以后,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批准报告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不批准事项不服的,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事业单位效能促进局)或市优化办投诉。对应予批准而未批准事项,启动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予以问责。

第七条 执行不批准报告制度的情况列入各行政机关效能提升考评体系。凡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和《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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