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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处分规定>

文章来源:发布日期:2016-05-18 12:10:00

河南省监察厅8月25日印发的《关于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直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于组织公款旅游者的处分更重,将直接降级或者撤职。

河南省这一规定中认定的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公款出国(境)旅游“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河南省监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比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其危害更大,影响更为恶劣,因此,应当依纪从重处分。

此外,为挽回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给国有财产造成的损失,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除了受到处分以外,还要退赔所花费公款。


(编辑: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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